清河县法院多项措施促民商事结案率连续上升
近年来,清河县人民法院注重民商事案件审执结案率,助推了司法和谐,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。据统计,2013年-2015年民商事案件审执情况为,新收案同比分别上升21.5%、25.0%、20.0%,结案同比分别上升19.0%、43%、15.9%,结案率成逐渐上升趋势。其中2015年行政庭、民一庭,民事案件结案率分别为96.66%、95.87%,两个中心法庭结案率分别为97.96%、96.83%。
三年来,该院在办理民商事案件工作中,把每一件案件的调判都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实践,始终坚持“能调则调,当判则判,调判结合,案结事了”的原则,积极探索调解手段,讲究调解方法和艺术,不断提高调解水平,狠抓庭前、庭审、庭后调解不放松,把调解工作贯穿与审判全过程。庭前调解。对一些争议不大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和当即能履行的案件,经当事人请求或同意,在庭前进行调解。庭中调解。庭审中对义务人履行信誉较高的,积极促成当事人自行和解,当场履行;对义务方履行能力明显欠缺的,建议担保调解或附条件调解,以提高调解成功率和保证执行的落实。庭后调解。针对有的案件当事人矛盾激烈,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使矛盾更加紧张的情况,该院采取让当事人冷静下来,对纠纷有了新的认识,适时掌握当事人情绪的“冷却点”后再次调解,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。
在强调调判工作的同时,还采取相关措施提升法官对结案率的重视程度,包括定期对审判人员调解数、案件息诉率、结案率、信访率、庭审规范、调判文书等进行评比和通报;利用二楼大厅显示屏进行法官结案率等数据展示,有效地调动审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;采取一月一调度的形式,月月强调结案率的问题,以此避免年前松懈,年底加班的情况,使结案率稳定上升。
在民商事案件执行问题上,该院采取系列措施促使案件自动履行。一是在偿还数额上“加码”。当原、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时,凡原告在数额上让步的部分,附上若被告不主动履行,原告即按原数额或者另加违约金、利息申请执行的条件。二是在履行期限上做工作。在原、被告达到调解协议时,凡分期分批履行的案件,被告若不守信按期履行,原告有权在被告违约之日起,将全部余欠额申请强制执行的条款。三是制作有关不诚信后果的告知书,打心理战。把国家对待拒不执行的义务人的有关法律规定,提前到审判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,让其清楚地意识到不履行就会上黑名单,以后在信用、消费等方面将一事无成,从心理上击破老赖账户的防线。
清河法院在重视结案率的同时,还注重案件审判的质量,避免信访案件的滋生。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,清河法院将继续做好民商事审判,推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。